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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执法系统推出,助力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8/4/25 9:30:47    点击量:

2016年3月6日晚举办的以综合执法终端应用为主题的康臣卫信移动执法中国第三届微论坛已经圆满结束。根据研究,目前常见的移动执法项目类型有:安全生产、出入境、公安、国土资源、土地监察、森林执法、环保、矿产、农业、景区、食品药品监管等,其中,食药监类项目对综合执法能力的要求较高。

 

未来,随着康臣卫信移动执法建设的深入发展以及法制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和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是大势所趋,其中,包括:终端硬件平台建设、城市级管理、监督和考核平台建设以及软件体系建设。

 

康臣卫信移动执法建设的框架下,构建可持续运营的综合执法体系,在新兴技术应用上仍然大有可为。挖掘不同行业移动执法的项目需求,为您的项目建设助力。

 

为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试行“综合行政执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实践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简称为“综合执法”。人们普遍认为1996年《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综合执法,标志着我国新一轮行政执法体制探索的开始。 

 

目前,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括城管、交通、文化市场管理等。其中,城管综合执法最受人诟病。 

 

城管综合执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执法职能转变未到位。城管部门因职能膨胀,导致执法任务增多和执法力量短缺,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行政执法职能的转变没有到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所实现的仅仅是行政处罚职能在部门之间的横向转移,而非职能的转变。在城管执法职能的总数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随着社会和城市的发展,社会事务和城市问题会不断增多,城管职责范围有可能继续扩大,执法职能就会继续“综合”下去,最终将形成庞大臃肿、缺乏效率的城管执法机构。

 

先改革后立法的路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某市开始学习、借鉴海外行政执法的有益经验……1990年3月,经某市政府批准,某市组建了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与此同时取消区城建系统的各支执法队伍。……执法形式为委托型综合执法,即由区环卫、交通、市容、工商、规划、园林和卫生防疫等11个部门委托区城市管理监察对形式11个法规、规章的30余个条款的执法职能……这是全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首次尝试。”后来,某市又探索出了“一警多能”巡警执法模式。该市改革引起了全国各地的关注,为人们探索新的城管执法体制打开了思路。但行政执法权的调整,需要有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行为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

 

执法队伍建设跟不上。首先,执法队伍庞杂。我国一线执法人员中有很多临聘人员,而这类临聘人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整体素质偏低,易导致暴力执法。以某市城管为例,正式在编人员只有1480人,而协管员约有6000人,将近是正式员工的4倍。其次是行政执法理念落后。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强制性、高压式的执法理念。这样的执法理念必然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强烈反感,甚至是反抗,暴力执法就在所难免。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行政执法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针对行政执法领域中出现的执法无力、执法腐败等突出问题,必须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重要部署,完善行政执法管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综合执法力度,改革城管执法体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提升综合素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重点领域的综合执法力度“行政执法是各级政府的经常性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和企业、社会机构的利益。”

 

《决定》提出“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的任务和范围日益繁重,客观上造成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复杂性,职能交叉重叠与责权模糊不清的现象并存,领导体制也呈现垂直型、双重型、指导型等多样性,一个领域的行政执法往往需要动员多部门、跨区域的协调合作才能够较好地完成,现实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为此,《决定》提出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变多头监管为综合执法,引导各部门加强协作,加强重点领域的综合执法力度,不断提升执法水平、执法效率,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经济的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的规模、人口不断扩大,社会环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然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却没有及时跟进。城管执法任务日趋繁重,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和不完善,造成城管所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界定不清、力度不足、范围有限,执法难度日益加大,矛盾冲突易发多发。同时,行政执法的机构设置繁多、各自为政、缺乏协调,有利可图的领域各方争相介入执法,复杂棘手的就相互推诿。城管的机构性质、队伍素质、编制待遇、工作条件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些都是造成野蛮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恶性循环的重要原因。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中,城市管理是唯一没有中央相关部委分管的领域。针对这种情况,《决定》中指出要“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

 

必须贯彻落实《决定》的相关精神,改革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探索树立一种“大城管”的综合治理理念和模式,推动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共同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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